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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ps - 學生發展處 | 2016-10-03 | 點閱數: 333
有鑒於資訊科技發達,學生使用電腦及手機頻繁,請勿於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法律規定,應避免觸法。
1. 於網路上傳「親暱影片」,合於「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要件,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2. 捏造不實的情節(未經求證或有具體事證的情形)並在臉書、微信等部落格網站公開發佈,將涉犯刑法第 311 條誹謗罪。
3. 在別人臉書上留下的侮辱性詞語,恐將觸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4. 將他人電話、臉書、微信或 LINE 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不當利用散布於眾的舉動,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
5. 105 年 3 月台北市發生隨機傷(殺)人事件,有些民眾將相關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散布、轉貼,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更造成社會恐慌,且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第 94 條、第 69 條第 3 項及第 89 條等相關規定。
6. 散布、播送或販賣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之規定。
7. 在電腦網路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之規定。